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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被法院凍結的個人資產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咨詢網2023-06-28 14:45:28訴訟仲裁1814
解除被法院凍結的個人資產的方法有哪些

一、解除被法院凍結的個人資產的方式主要有什么的

1、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取得保全申請人的同意后,法院可以解除凍結。

2、主動履行債務,再由申請人向法院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會解除凍結。

3、主動與申請人協(xié)商,如果取得申請人同意,則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

4、如果法院凍結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凍結。

二、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有哪些

以下的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3、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yè)欠債而凍結扣劃;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7、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8、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9、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1、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3、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yè)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14、工傷、交通事故等、重點優(yōu)撫對象的撫恤金、補貼、賠償賬戶不得凍結;

三、法院可以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社??▎?/strong>

一、不會凍結。
社會保險基金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zhí)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yè)的債務。
二、法律依據(jù)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引用法規(guī)
[1]《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四、法院可以凍結債務人的工資嗎

對于屬于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凍結其工資,但需要為其保留生活費。因為法律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yè)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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