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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要約邀請及要約要約的不同之處

山西要約邀請及要約要約的不同之處

一、山西要約邀請及要約要約的區(qū)別

對于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qū)別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回答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后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fā)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3針對的對象不同。要約大多數(shù)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二、"山西要約及要約邀請比較揭示不同之處"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目的不同。要約后,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復,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fā)出要約的行為。

3、是否明確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對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對象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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