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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的主體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指什么

法律咨詢網2023-06-29 23:00:33稅務類糾紛866
納稅籌劃的主體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指什么

一、納稅籌劃的主體是什么

稅務籌劃的主體應該涉及征納雙方,其內涵最廣、范圍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稅事務,是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對稅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以期達到相對的征稅效果最好、征稅成本最低和納稅成本最小化、稅負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的效用總和,實質上是一個雙贏的選擇,應該包括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兩方面的。它有利于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的良性發(fā)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普法意識,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二、納稅主體和逃稅主體是什么

1、納稅主體,就是通常所謂的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即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對于納稅主體,有許多不同的劃分方法。按照納稅主體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根據征稅權行使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等。不同種類的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盡相同。

2、逃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外資企業(yè)、中外資企業(yè)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fā)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為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3、逃稅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指什么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引用法規(guī)
[1]《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四、納稅主體主要是哪些

納稅主體,即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guī)
[1]《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第十四條

五、納稅主體主要會是哪些

納稅主體,即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引用法規(guī)
[1]《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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