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能否中止行政處罰?

一、行政訴訟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1、調查取證;
2、立案;
3、下達整改通知;
4、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
5、法律規(guī)定的應組織聽證,下達聽證通知書;
6、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對拒絕執(zhí)行的下達催繳通知;
8、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訴訟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152條
三、個人行政處罰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yè)分析
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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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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