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偵案件上報,被經偵拘留了家屬應該怎么辦,
被經偵拘留了家屬應該盡快委托律師,并去會見被拘留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聽取律師意見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自偵案件并案處理,法院取保候審手續(xù)流程,取保候審的手續(xù):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2、受理。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為人民法院。3、審查。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4、執(zhí)行。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檢察院自偵案件指定管轄程序,誰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采取刑事拘留。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由公安機關行使。但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決定拘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自偵案件久偵未結,法院可以批捕嗎,可以。
1、逮捕的批準權或決定權屬于檢察院和法院。
2、公安局要求批準逮捕的由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在自偵案件或審查起訴中,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由上一級檢察院決定;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法院決定。
3、檢察院和法院的逮捕決定必須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
4、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檢察院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檢察院自偵案件批捕后干什么,羈押期間是否包含拘留期,羈押期是包括拘留期的,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tài)。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檢察院自偵案件,取保候審是派出所去看守所接人嗎,取保候審不是必須由派出所去看守所接人。具體情況是:
一、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由檢察院辦理,由檢察院接被取保候審人。
二、公安偵查的案件由公安辦理,由公安機關接被取保候審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自偵案件審查逮捕,批捕退偵有希望取保嗎,批捕退偵有希望取保,檢察院決定退偵可以取保候審,檢察院根據案情批準。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明文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自偵案件定罪,檢察院的自偵案件的批捕由誰決定,檢察院的自偵案件的批捕由檢察院決定。對于屬于檢察院管轄的刑事偵查案件,檢察院內部的刑事偵查機構應按照《刑事訴訟法》中所對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仍應報檢察院內部的批捕科來要求批準逮捕,由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再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日從什么時候開始算,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guī)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自偵案件 浙江,取保候審書遞交流程,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如果案件處在職務犯罪偵查階段,將申請直接交反貪局反或者反瀆局;如果案件在偵監(jiān)科(處)審查逮捕階段,申請書交偵監(jiān)科(處);如果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交公訴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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