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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實施盜竊

瀏覽次數:5813 發(fā)布時間:2022-09-15 02:39:06

本辦法實施前,教唆未成年判幾年,大約3年。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決意的人。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y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y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甲和乙是故意傷害的同案被告人,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區(qū)別,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y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y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要區(qū)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可以用一個小案例來理解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甲教唆乙(乙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殺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為未滿14歲)去殺人,甲是間接正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甲和乙是故意傷害的同案被告人,認識錯誤是否影響犯罪中止,行為人對客觀障礙存在認識錯誤時,處理標準是:根據主觀認識來判斷。包括兩種情形:
(1)主觀上誤以為不能繼續(xù)犯罪而放棄,以為只能未遂,實際上客觀上仍可以繼續(xù)。結論:按主觀定,定未遂。
例如,甲入室盜竊,忽然聽到門外腳步聲,以為主人要回家了,趕緊從陽臺逃離。實際上是鄰居回家的腳步聲。甲主觀上以為只能是未遂,所以定未遂。
(2)主觀上誤以為可以繼續(xù)犯罪而放棄,以為是中止,實際上客觀已經不能繼續(xù)。結論:按主觀定,定中止。
例如,甲投毒殺乙,乙嘔吐不止,甲又生憐憫之心,送乙到醫(yī)院后康復。但事后鑒定,甲投放的毒藥失效,沒有致命性,最嚴重也只是導致乙嘔吐。甲主觀上以為可以繼續(xù)而放棄,定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yè);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刑事案件開庭流程,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yè);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做好發(fā)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fā)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huán)境、條件和精神狀態(tài);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實施條例和實施辦法,片面共犯的概念是什么,片面共犯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實行犯罪而參與其犯罪,但另一方對此則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參與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實行犯罪,而另一方卻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實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
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再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這些案例中甲均為片面共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北京實施電動車案例,扒竊沒有贓物怎么定罪,只要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刑事被告人實施了入戶盜竊、扒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實施其他盜竊行為且數額較大,就可以定罪判刑,并非必須查獲了贓物才能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下發(fā)實施 調研報告,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是什么,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fā)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wèi)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wèi)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wèi)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并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wèi)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wèi)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wèi),不會構成防衛(wèi)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wèi)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圍。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wèi)】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實施電動車案例,盜竊罪怎么取證,盜竊罪證據標準的研究是根據刑法關于盜竊犯罪與刑罰的實體規(guī)定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一般規(guī)定,確立認定盜竊罪犯罪構成及法定量刑事實所具備的證據標準和證據要素。
從盜竊罪的證明對象入手,可以從盜竊罪的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jié)證據等層面確立證據標準。
(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達盜竊現場的毛發(fā)、指紋、腳印以及其他遺留痕跡的技術鑒定結論;證明贓物價值的鑒定結論;證明收繳贓款、贓物、犯罪工具等物證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進入現場及從特定位置竊取特定物品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以及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的視聽資料。
(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于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于財物被盜的證明,行為人銷贓時所派生出的有關證據如買贓人陳述,典當行收據,盜竊信用卡后的提款記錄,盜竊文物后出賣、出境的證據;盜竊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的失竊證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結果證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jié)嚴重時才構成犯罪,要有證明犯罪對象是巨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貴重物品的證據,同時要有證明行為人確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財物損失的證據。
(4)主觀證據。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
(5)情節(jié)證據。定罪情節(jié)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鑒定、物品發(fā)票等,對于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案件,還應當包括公私財產損失證據、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證據;量刑情節(jié)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當然,這些盜竊罪證據標準及證據要素,并不要求每一個案件都全部具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日期,共同犯罪人的種類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單獨不能構成身份犯(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構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幫助、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貪污的,可以構成乙貪污罪的共犯。
2.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對沒有特定身份者不適用有特定身份者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與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從重處罰,如果乙用了職務便利犯該罪的,對乙從重處罰,但對甲不能適用該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確定該案的性質。例如公司經理甲(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董事乙(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則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職務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則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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